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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等三方面违规 圆通速递被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播报

时间:2023-06-08 22:19:23 来源:亚设网


(资料图片)

6月7日晚间,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600233.SH,简称“圆通速递”)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大连证监局指出圆通速递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其改正。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决定书》显示,圆通速递2018年、2019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部分重大事项未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财务核算方面,《决定书》认为,圆通速递2021年、2020年、2019年披露投资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5亿元,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九中披露该资产的计量方式为“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司未能实际获取该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以历史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缺乏证据支持。导致2021年度少确认其他权益投资 6.89亿元;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72亿元;少确认股东权益(其他综合收益)5.17亿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四十四条:“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另外,内部控制方面,圆通速递存在两项问题。一是合同监控不当。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杰伦货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圆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输服务合同》,并对承运商的资质、固定资产和合作车辆进行约定,但公司未对承运商资质进行审查。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时相关独立董事未进行回避,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大连证监局责令圆通速递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圆通速递表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述事项,将按照大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并积极对照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将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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